近期“清理规范保证金”两份文件的施工企业法律解读

2016-08-05 00:32:00 苏兴建设

rn     国务院办公厅于623日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713日,住建部、财政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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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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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针对性解决施工企业因缴纳名目繁多的保证金而大量占用企业流转资金、施工企业负担过重,以及缓解保证金逾期不退的法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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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往往采用先让施工企业以现金方式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待工程完工达到相关要求予以退还的管理手段。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致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种类不断增加,形成了收取名目繁多、占用资金数量巨大、企业不堪重负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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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而且,收取保证金一方逾期不归还、以种种理由拖延归还的情况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国务院办公厅、住建部等单位的此次发文,正是有针对性的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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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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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保证金缴纳种类及方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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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划清了政策界限,给出了收取保证金的政策底线。明确了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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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施工企业可明确拒绝建设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巧立名目收取的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任何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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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改进完善了保证金缴纳、管理方式。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保证形式。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大幅度降低了施工企业的现金流占用,切实为施工企业减负,通过公示的保证金种类和范围将建设单位收取保证金的幅度、金额等进行了明确的的约束,将保证金关进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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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3)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对于一定时期工资支付良好、没有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给予保证金减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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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施工单位可凭相关信用信息或企业内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资金来源等证明材料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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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4)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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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同时扣留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权提出异议,如已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有类似约定,施工单位可要求变更。这一举措极大改变了建设单位名为收取保证金,实为强迫施工单位为其提供被迫融资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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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落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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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法定情形外保证金的退还时限。已经收取的要于2016年年底前返还相关企业,未按规定或合同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还应向被收取方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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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对建筑市场中违反两《通知》的行为,施工单位可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查处,查处记录将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201610月起,住建主管部门将对落实情况进行运动式执法,该期间投诉查处力度亦将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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