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

2015-12-27 09:40:50 苏兴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5〕600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要求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要求,推进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总监制度试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81号文件精神。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省政府办公厅81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安全总监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度是进一步监督企业和项目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举措。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抓住试行工作这一契机,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积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试行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81号文件规定的试行企业范围(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提出施工企业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力及待遇等相关要求。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本地区有关试行要求和企业实际,细化安全总监的责、权、利等事项,确保安全总监有效开展工作。安全总监的设立不替代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对拒不执行或不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三、及时做好安全总监试行工作总结和提升工作。各省辖市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试行工作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组织各地开展工作交流,及时发现总结试行工作中的经验亮点,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广泛收集意见建议,逐步完善安全总监制度,为全省工作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试行项目安全总监制度。
      联系人:厅质安处夏亮,联系电话:025-51868643。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5日

 

 

http://jscons.jscin.gov.cn/jscons/aspnet_client/FreeTextBox/ftb/2556/%E8%8B%8F%E6%94%BF%E5%8A%9E%E5%8F%91%EF%BC%882015%EF%BC%8981%E5%8F%B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