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6]46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每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

    2016-05-26 苏兴建设

  •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抵扣要点重点汇总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能否实现税负降低,一是要看总部税务筹划能力,二是项目部是否执行到位,接下来我们看看项目部的增值税抵扣要点。  一、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  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

    2016-05-24 苏兴建设

  • 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现将《2016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附件:2016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05-23 苏兴建设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科〔2016〕19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绿色建筑暨建筑节能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现将2016年全省建筑节能暨绿色建筑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详见附件),并通知如下:一、对照任务狠抓落实。各市应根据本通知确定的分解任务,制定本地区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方案,按市区、辖县(市)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相关部门责任,采取有

    2016-05-13 苏兴建设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并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3月31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

    2016-05-05 苏兴建设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苏建价〔2016〕15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

    2016-04-29 苏兴建设

  • 两部门清查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 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转载自《中国建设报》)

    工程建设领域种类繁多的各类保证金,让建筑业企业背负了沉重负担。对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开展清查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两部门将通过清查摸清现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现阶段确需保留的保证金,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两部门对清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联合制订清

    2016-04-14 苏兴建设

  • 建筑业“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2月22日,关于“营改增”的正式文件发布,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企业将会产生哪些影响;营改增后,新老项目如何衔接?一起看看专业人士的分析。营改增将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加快转型升级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达到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涉及人数众

    2016-03-31 苏兴建设